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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暖通空调制冷行业高效制冷机房的认定工作,提高空调制冷机房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暖通空调与制冷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建设、改造、运行的高效空调制冷机房系统。


第三条 高效制冷机房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认定的高效制冷机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集中空调制冷系统,主要包括:冷水机组,冷却塔,冷冻水泵,冷却水泵;


2. 风冷热泵空调系统;


3. 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4. 综合能源系统与合同能源管理系统等。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高效制冷机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系统能效比(EER)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3. 系统运行稳定,无明显故障;


4. 具备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5. 具备必要的能源监测和数据分析系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高效制冷机房认定程序如下:


1. 申请单位向陕西省暖通空调与制冷行业协会提出认定申请;


2. 协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3. 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高效空调制冷机房系统进行现场评审;


4. 专家评审通过后,协会颁发认定证书。


第五章 认定证书


第七条 认定证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


1. 一星级:系统能效比(EER)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2. 二星级:系统能效比(EER)高于国家标准要求;


3. 三星级:系统能效比(EER)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八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一个月,申请单位应向协会提出复审申请。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海南省暖通空调与制冷行业协会负责高效制冷机房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高效制冷机房认定工作中,如发现虚假申报、伪造认定证书等违规行为,协会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陕西省暖通空调与制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如与本协会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四条 认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


高效制冷机房认定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评审费、证书费等,应按照协会制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收取的费用将专用于认定工作的开展,包括专家评审、证书制作、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


第十五条 认定证书的监督管理


协会应对获得认定证书的高效空调制冷机房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定条件。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协会有权撤销其认定证书,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对于认定过程中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诉。协会应设立专门的申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申诉。申诉处理应公正、公平,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与宣传


 协会应定期公开认定结果,提高认定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协会应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高效制冷机房认定工作的认识和重视,推广节能减排的理念。


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


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涉及认定工作的任何信息,包括技术资料、评审意见等。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申报、伪造证书、泄露保密信息等,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


 本规则的修订由协会理事会负责。修订后的规则应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发布的与本规则相冲突的规定,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海南省暖通空调行业协会于2019年4月成立,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是从事暖通空调工程及关联配套产品销售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目前本协会主要吸收海南省内各区域暖通空调界的安装工程商、为暖通空调工程配套的材料制造和供应商以及为暖通空调业界提供各种服务的单位入会。努力打造成为海南省暖通空调业界相互交流的开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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